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8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息,每 10 张强力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5.00 元(含税)。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强力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
发的利息,在 2024 年 11 月 18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
年度的利息。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 2769 号文”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19 日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 8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85,000 万元。
经深交所同意,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0 年 12 月 0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强力转债”,债券代码“123076”。
根据公司《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以下简称“《上
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在强力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
强力转债 2023 年 11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期间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强力转债基本情况
项不另计息)。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息)。
五年 2.00%、第六年 2.0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本金
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
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
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
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
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
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根据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4 日出具的评级报告,公司主
体长期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
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强力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
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12.00 元;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
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5.00 元;
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及除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
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11 月 1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
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强力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
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
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在付息的权益登记日
前(包括付息的权益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当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利息。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